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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债务法律服务是怎么做的【业务领域】

发布时间:2021-11-24 16:09   来源:未知    作者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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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礼又称聘金、聘礼、纳征,是我国民间一种缔结婚姻的礼节,其本身的含义是能够增添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仪式感、庄重感。这种习俗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,延续至今。

壹、关于彩礼案件的现状

新中国成立后,我国1950年、1980年《婚姻法》和2001年修改后的《婚姻法》,虽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,但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,国家立法的本意在于尊重传统民俗,倡导科学合理的婚礼观,传播现代文明新观念。

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,社会上某些浮躁的、拜金的价值观影响了民间婚礼观念,攀比之风盛行,结婚彩礼逐渐蜕变成了一种契约式的婚姻筹码,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,小到金银首饰,大到上万元的现金、汽车、房产等。彩礼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含义,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,这就失去了本意,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,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,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。

贰、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

与正常彩礼性质不同的形式在实践中表现为借婚姻索取财物,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,像这类案件处理起来其实是比较麻烦的,虽然索取与赠与在概念上可以明确划分,但是在实践中,因为实践的复杂性导致客观事实无法准确转化为法律事实。依据证据规则,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,在证据不足、待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,推定取得彩礼系接受赠与。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:

1、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应严肃批评教育,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;

2、对于结婚时间不长的,应当酌情返还。有原物的,应当返还原物;没有原物的,应折价补偿或赔偿;

3、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,应当酌情返还;

4、对于结婚时间较长;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,女方生活困难;或其他原因难以返还的,可不予返还;

5、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、礼品;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花费的钱物;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,离婚时,一律不得追索;

6、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,离婚与否仍应依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法定条件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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